浙江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浙江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本会英文名称:ZheJiang Province Power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 Maintenance Association,缩写为:ZJPECM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浙江省辖区内承接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安装、维修、试验业务的企业自愿参加,并依法注册成立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自律性、非营利性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省级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会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自律和自我完善;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维护企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协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间、相关行业间、企业与政府间的关系,发挥好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登记机关为浙江省民政厅。本会在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浙江省民政厅的指导和监管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3号黄龙世纪广场C座401室。(邮编:310007 电话:0571-88925059)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积极向国家能源局
浙江监管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和会员诉求,提出政策建议,并协助监管机构对电力承装修试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组织调查研究,采集行业信息,掌握国际国内最新
行业动态,创办本会内部刊物及网站,为会员提供信息发布和交流平台。
(三)制定行业规定,组织贯彻实施;规范行业行为和市
场竞争秩序,探索协调机制,调解企业间的纠纷和争端;接受委托,开展行评行检工作。
(四)组织本行业科技成果的评审、推荐工作;加强科技
成果、高新技术及产品的推广和应用工作,促进行业技术进步。
(五)组织参加行业科技产品展览会,举办报告会,召开
研讨会;接受委托,承办各类与行业相关的专业会议、行业调查、课题研讨等工作。
(六)接受委托,做好有关电力业务许可的资料收集、整
理,开展资质申报的代理工作。
(七)接受委托,组织专家,协助监管机构做好行业准入资格审查、资格认证,以及许可证的评审工作。
(八)接受委托,参与有关电力承装修试行业地方法规、
技术标准和市场规则的制订并组织实施,促进电力承装修试市场的健康、有序、协调发展。
(九)接受委托,组织开展行业技术、质量、安全等方面
的培训工作,组织国际国内行业技术、管理的交流与合作。
(十)建立专家资源库,组织专家为会员企业提供管理、
技术、经济、法律以及为行业客户提供相关帮助和咨询服务。
(十一)开展本会宗旨所允许的其他活动。
(十二)承担监管机构、当地政府部门及会员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制。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会员代表。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协会章程;
(二) 自愿参加协会;
(三) 在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业内具有一定实力和影响;
(四) 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并取得监管机构核发的《承装
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书面入会申请书;
(二) 由本会秘书处进行入会资格审查;
(三)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提交理事会确认;
(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 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遵守行业规定;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本单位有关改革发展的
动态、成功经验、重要建议、存在问题等各方面信息资料;
(六) 会员之间互相尊重,彼此支持,发挥各自长处,促
进共同发展。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或自动退会,本会将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料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在同一届任期内,如会员代表发生人事变动,其代表人选由所在单位作相应调整,并报本会同意后备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审查并经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聘请本会顾问;
(四)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 审查会员资格,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 决定设立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八)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
构;
(九) 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若干人。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他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或会长授权的副会长、秘书长召集主持。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关心浙江经济建设,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审查并经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审查并经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
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
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秘书处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和浙江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审查同意,并报浙江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浙江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和浙江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浙江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原二0一0年十二月二日发布的《浙江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
企业协会章程》即行废止。